肇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不能申请评奖评优以及各种助学金。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毕业生离校前夕违反校规校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者;

(九)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因受他人胁迫或诈骗而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合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

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非法参与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犯罪活动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泄露学校有关保密事项或发表、传播有损学校正当利益的言论,或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篡改单位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或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或利益受损者,或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录像、网站及其他电子出版物者,制作、传播或出售淫秽录像、网站及其他电子出版物者,通过网络进行赌博、诈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侵犯知识产权,窃取或篡改他人成果,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窃取他人口令,盗用(或擅自使用)他人账号入侵(或登录)系统、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自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直接参与或为他人提供便利,造成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构成犯罪的,除将受到学校的上述处分外,学校还将依法提交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唆使他人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持械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学生,除责令退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后果,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 5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涉及价值 500(含 500)元以上不足 1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 1000(含 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 2 次及以上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理时,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学生,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后果,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 200 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 200(含 200)元以上不足 5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 500(含 500)元及以上不足 1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 1000(含 1000)元及以上不足 50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视旷课学时数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10-19(含 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20-29(含 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30-39(含 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40-49(含 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5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教育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课程学习违纪行为的,依照《肇庆学院学生课程学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照《肇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猥亵、侮辱异性或者其他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包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擅自涂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或复制校园一卡通(砚园卡)供他人使用,伪造电话卡等有价证卡,或者明知是伪造证卡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伪造证明、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证明、证件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过度亲密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夜归、翻墙进出宿舍区,使用电脑或其他电器影响他人,违反用电规定使用电器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住房、晚上不回学生宿舍住宿者,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擅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和校园内公共场所打麻将或提供麻将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生明火、私接电源、私拉电线及网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容留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学生宿舍住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酗酒、起哄、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物品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不得在宿舍区内饲养禽畜、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和处理的程序: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属于考试违规、旷课和课程学习违纪行为的,由教务处审定,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定。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属于考试违规、旷课和课程学习违纪行为的须由教务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其他违纪行为须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经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以上所有纪律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要求到二级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违纪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和申辩,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通过留置方式、邮寄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受处分学生所在的学院在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违纪学生,并对送达情况做好记录,及时送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同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转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根据《肇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期限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到 12 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 8 个月,记过处分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 12 个月。到期并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解除处分;到期但尚未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延长处分期,延长处分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最迟延长至毕业前 2 个月。结业生可参照本规定解除处分。经审定,到解除申请期限,并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解除处分日期为学生提出申请日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学生,需在受处分期间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30 小时以上,并经学校审核通过的。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具备必要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5 及以上;

(二)受处分期间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竞赛获奖,非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有其它特殊贡献与荣誉,经校长办公会认为可以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解除处分申请条件:

(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其他未具备解除处分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至毕业前 2 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评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师生代表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二级学院处理意见;

(三)职能部门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把个人书面申请和二级学院评议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定,如涉及考试违纪需要加教务部意见;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教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留校察看的解除,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教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以上所有纪律处分的解除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书面决定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解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依照《肇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肇学院〔2022〕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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