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和劳动教育测评五个方面。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德育测评占 20%,智育测评占 65%,体育测评占 5%,美育测评占 5%,劳动教育测评占 5%。各单项得分不超过 100 分,总分按权重折算后为 100 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非毕业学年的测评得分之和,其中各学年所占的比例:普通高考本科生第一学年为 30%、第二学年为 35%、第三学年为 35%;专升本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以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成绩为 100%计算。各年级、专业依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二级学院依据各专业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适用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德育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70%,奖励分占 30%。德育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德育测评分=德育测评基本分+德育测评奖励分-德育测评扣分。

第七条德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六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三)道德修养。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的道德要求,全面提升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自觉践行公民道德规范。

(四)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五)诚实守信品格。遵守诚信原则,不欺骗、不隐瞒,恪守学术道德,不参与非法集资,不进行非法校园贷,不传播不实信息,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保证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六)遵守文明礼貌。尊敬师长,文明用语,爱护校园环境。充分利用校史馆资源,培养爱校荣校情怀。网络空间中,文明发言,理性对待网络争议,自觉抵制网络暴力和低俗信息,传播正能量。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三个等级评分:63~70 分计优秀;49~62 分计良好;48 分以下计一般。

第八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满分为 30 分。计算公式为:德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本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30。赋予德育测评原始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加分见下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加 10 分。

(二)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每次加 1 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 10 分,参加验血但因客观原因未能献血者加 3 分。

(四)参加校内、校外志愿服务(除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类志愿活动外)者,每次加 2 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五)担任校、院、班级学生骨干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学期评议结果进行加分。评议结果优秀者加 8 分,良好者加 6 分,合格者加 4 分,不合格者不加分。满一学年者,两学期分数相加。其他适合德育测评原始奖励分的赋予范畴,以上未说明事项的,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德育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通过网络、报刊、传单、书籍等方式公开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视其情节扣 50 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凡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在公共场所随意涂鸦等不当行为者,每次扣 10 分。

(三)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10 分。

(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其中违反学习诚信档案者扣 3 分,受各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扣 6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10 分,受警告处分者扣 15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记过处分者扣 3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40 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 60 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其他适合德育测评的扣分范畴,以上未说明事项的行为,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70%,奖励分占 30%。智育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基本分+智育测评奖励分-智育测评扣分。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智育测评基本分根据二级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智育测评基本分=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同年级本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70。注: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评选学年所有必修和限选课程(任选课程、辅修课程除外)。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满分为 30 分。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本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30。赋予智育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ISSN、ISB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省级、市级(指设区的市)分别加 30 分、20 分、10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 2 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须提供登载该论文的刊物原件或电子期刊检索证明、学术会议信函等材料,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加 30 分,软件著作权加 8 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加 5 分。同一专利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发明人得分高于其他发明人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参加教学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或与职业技能训练相关的各类竞赛,及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 2 分;获奖的分别按照下列分数额外进行加分:

同类赛事同一学年不重复计分,按就高加分。

获奖是团队形式的,按照排序第一的获奖者高于其他成员原则,由团队负责人/指导老师进行分配。

(四)参加各种知识竞赛、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 2分;获奖的分别按照下列分数额外进行加分:

(五)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科研立项。国家级加 30 分、省级加 20 分、校级加 15 分、院级加 10 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占相应级别分值的 60%、其他参与人平分剩余分值。按期结项的项目,国家级加 15 分、省级加 10 分、校级加 8 分、院级加 5 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占相应级别分值的 60%,其他参与人平分剩余分值。

(六)在英语四级统考中,425 分以上者加 8 分;在英语六级统考中,425 分以上者加 10 分。专业英语统考成绩加分项目由外国语言文化学院自行设定。在计算机统考中,国家级过一级者加 8分,过二级者加 10 分。省级过一级者加 6 分,过二级者加 8 分。参加出国(境)学位项目(不含国际班学生)加 10 分,参加出国(境)交换生项目加 8 分,参加出国(境)短期交流项目(含暑期研学)加 6 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加 4 分。以上加分仅在通过当学年加分。

(七)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的专业相关主题讲座,可加 2 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10 分。其他适合智育测评原始奖励分的赋予范畴,以上未说明的事项,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智育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违纪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智育测评中另扣 10 分。

(二)每旷课 1 节扣 2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1 分。早读、晚修课可参照执行。

(三)补考 1 门扣 5 分(智育测评中,补考科目视为 0 分)。

(四)因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经批准免修、缓考者,不适用本条扣分规定。其他适合智育测评的扣分范畴,以上未说明的事项,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四条体育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70%,奖励分占 30%,体育测评分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基本分+体育测评奖励分-体育测评扣分。

第十五条体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一)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各级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三)体育达标状况(如体质测试、体育课程等)。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三个等级评分:63~70 分计优秀;49~62 分计良好;48 分以下计一般。

第十六条体育测评奖励分满分为 30 分。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本专业最高原始

奖励分×30。赋予体育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对应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2 分。其中获得名次的按照如下加分:- 10 -

破纪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 10、15、20 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工作(含比赛裁判),每次加 2分,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10 分。

(三)参加运动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 8 分,院级加 6 分;满一学期,不满一年者按 50%计分。

(四)参与健康教育技能竞赛、健康教育讲座(不含讲座课程)、各类团体辅导或心理健康宣传活动等,每参加一次奖励 2分,该项加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10 分。

(五)本学年体质测试达优秀者,可加 9 分;达良好者,可加 4 分。其他适合体育测评原始奖励分的赋予范畴,以上未说明的事项,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体育测评扣分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 2 分。

(二)不参加体质测试者扣 5 分(经批准免测体质测试除外)。

(三)体质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体育测评及德育测评成绩为 0。其他适合体育测评的扣分范畴,以上未说明的事项,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美育测评

第十八条美育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70%,奖励分占 30%,美育测评分计算公式为:美育测评分=美育测评基本分+美育测评奖励分-美育测评扣分。

第十九条美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有发现美、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二)注重个人卫生与着装整洁,符合学生行为规范,宿舍布置美观,善于发现并分享生活中的美,无不良嗜好。

(三)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美育活动,如校园文化节、文艺演出、艺术讲座等,通过实践提升自身艺术素养,带动身边同学参与美育活动。

(四)主动了解并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艺术瑰宝,如传统音乐、戏曲、书法等,积极参与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创新活动。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三个等级评分:63~70 分计优秀;49~62 分计良好;48 分以下计一般。

第二十条

美育测评奖励分满分为 30 分。计算公式为:美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本专业最高原始奖励×30。赋予美育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对应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2 分。其中获得名次的按照如下加分: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 10 分,省级刊物每篇加 8 分,地市级刊物加 5分,县(市、区)级刊物每篇加 3 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 4 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 2 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生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新媒体平台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级分别加 3 分、2 分。被学校广播站、学校和二级学院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 2 分,但宣传骨干、记者被广播站、学校和二级学院墙报所采用稿件,从第 11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号或准印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25 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

(三)参加文艺竞赛志愿服务工作(含比赛裁判)、美化校园志愿服务、美育浸润行动计划志愿服务(含比赛裁判)或美育相关主题讲座,每次奖励 2 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10 分。

(四)参加文艺社团训练或指导满一年且表现积极的,校级奖励 8 分、院级奖励 6 分,只参加一学期的按 50%计算。

(五)参加各类阅读、写作类活动或投稿艺术展会,每次加 5分,获校级奖项另加 5 分,市级奖项另加 6 分,省级奖项另加 8分,国家级奖项另加 15 分。其他适合美育测评原始奖励分的赋予范畴,以上未说明的事项,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美育测评扣分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无故不参与集体组织的美育活动者,每次扣 2 分。

(二)因个人的外在形象(如穿着、仪态等)不美观,对集体或他人造成影响,经提醒不改者,每次扣 2 分。

(三)破坏公共环境与秩序者,如上课穿拖鞋或携带早餐进入教室,每次扣 2 分。其他适合美育测评的扣分范畴,以上未说明的事项,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劳动教育测评

第二十二条劳动教育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70%,奖励分占 30%。劳动教育测评分计算公式为:劳动教育测评分=劳动教育测评基本分+劳动教育测评奖励分-劳动教育测评扣分。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正确理解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认识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创造美好生活的道理,尊重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思想观念。                                                                                                   

(二)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

(三)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

(四)踊跃投身各类公益劳动服务,主动承担宿舍、教室卫生包干区的清洁值日,高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三个等级评分:63~70 分计优秀;49~62 分计良好;48 分以下计一般。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育测评奖励分满分为 30 分。计算公式为:劳动教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本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30。赋予劳动教育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学校文明宿舍的,全体舍员分别加 20 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到学校和二级学院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二)参加校内外实践性、服务性劳动,每次奖励 5 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30 分。

(三)参加校内劳动教育相关主题讲座,每次可加 2 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10 分。其他适合劳动教育测评原始奖励分的赋予范畴,以上未说明事项的,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育测评扣分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无故不参与集体组织的劳动课、社会实践、劳动教育活动的,每次扣 5 分。

(二)宿舍内务差,学校考评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宿舍每人每次扣 5 分。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整个宿舍考评不合格者,仅该学生扣 10 分。

(三)宿舍门前卫生差,有烟头、杂物等未及时清理的,每次扣 3 分。其他适合劳动教育测评的扣分范畴,以上未说明事项的行为,可由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以上一学年的起止时间为评审节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专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和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对各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要有不同性别代表,总数以奇数为宜),组长由年级辅导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年级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2.审核各班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公示本年级各专业各项最高奖励分,换算每位学生的各项奖励分;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要有不同性别代表),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定本班学生德、智、体、美、劳测评的基本分,并上报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2.整理本班学生的各项原始奖励分、扣分材料,计算出本班学生的各项原始奖励分,并上报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五个方面的内容,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作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汇报,以供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参考。

(二)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无记名的方式,分别评出德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劳动教育测评基本分,并计算出对应测评模块得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出各位同学智育测评基本分。

(三)审核。各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四)公示。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汇总本年级各专业各项测评的原始奖励分选出最高分,上报至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通过书面方式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美、劳五个单项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向二级学院全体同学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公示期内学生可向学院提交书面异议(附佐证材料),学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若有所修订,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

(五)审批与备案。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机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测评中违规行为处罚规则:

(一)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等)、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 20 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骨干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 30 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由学校组织的书院(一站式社区)活动,参照校级活动加分;由各书院主办的相关活动,参照院级活动加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若因身体残疾、重大疾病、突发意外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体育测评、劳动教育测评或相关活动,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判定采用其他部分测评替代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如有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时长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按照一学期计算;不满一学期的,则不参与本学年测评。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但各单位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且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肇学院〔2020〕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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