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本科生“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创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已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处分学生,在评审学年度处分未解除前不能参与评选。
    (二)品行端正,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评审学年度中,没有出现补考或重修科目,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本专业中排名前 35%。
    (四)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质测试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免测试者除外)。
    (五)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人文艺术素养,积极参加美育实践活动。
    (六)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素养,积极参加劳动实践活动。
第三章 评选等次及方式
    第五条 每年十月份评审,以上一学年的起止时间为评审时间节点。“三好学生”评选共分四个等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三好学生”评选的主要依据,各二级学院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选“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定。
    (二)“三好学生”标兵每个学院限评 3 名,为本学院各年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第一的学生;若本年级排名第一的学生不符合评选条件,可在该年级依次顺延至本年级综测排名第三名。各学院的评选名额可根据学院规模由学校作适当调整。
    (三)“三好学生”一等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2%,二等奖不超过 7%,三等奖不超过 10%。
    (四)“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中,若某专业按 2%比例核算一等奖名额不足 1 名,可评选一等奖 1 名。所需名额由二等奖名额中调剂,且一、二等奖名额总和不得超过专业总人数的 9%。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在每年九月综合测评成绩公布后,可自主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初审。
    第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各年级各专业的综合测评名次,按条件及名额评出“三好学生”,公示 5 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示期内学生可向学院提交书面异议(附佐证材料),学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对学院答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院答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终核,终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奖金。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奖金为 5000 元,一等奖奖金为 2000 元,二等奖奖金为 1200 元,三等奖奖金为 800 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没有完整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学生及延长学制的学生不予参评。转入现专业未满一学年的学生,随原专业评选,占用其原专业名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修订)》(肇学院〔2020〕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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