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创先争优,奋发成才,促进学校学风、校风建设,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祖国建设事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评选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总人数的 15%。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能参与评选。
(二)综合表现
1.普通高考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两次及以上;或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两次及以上;或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一次且获学校认定(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认定)的属于重大突破类比赛成果、科研奖项等,个人排名前三。
2.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或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一次;或获得学校认定(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认定)的属于重大突破类比赛成果、科研奖项等,个人排名前三。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校期间累计综合测评总分居本专业前 25%(含)(本科综合测评按三年计算,专升本综合测评按一年计算)。
(四)完成规定学业,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80 分)及以上或排名位于本专业前 25%(含)。对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从前到后,择优评选推荐。
四、特殊评选类型条件
(一)对服从国家需要,志愿到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支援建设或就业的毕业生,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无违法违纪记录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退役复学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无违法违纪记录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以上两类毕业生不占所在学院名额,仍需在评选时间节点按照评选流程进行申请、审核等程序。
(三)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由保卫部(武装部)核准名单,在入伍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五、评选程序
各二级学院在每年五月份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选,并在二级学院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以及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示期内学生可向学院提交书面异议(附佐证材料),学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对学院答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院答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终核,终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六、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颁发证书。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肇学院〔2020〕53 号)同时废止。